稅務總局出新規啦!
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綜合匯算清繳”作出的調整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
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二、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
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三、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
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
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需注意的是,稅務總局公布的第一個內容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其他事項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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